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需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文书或者文件,加盖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