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31 09:26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需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文书或者文件,加盖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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