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25年11月)
| 发布时间:2025-12-05 15:4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江苏长冶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于2025年11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和发票使用。
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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