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25年11月)

发布时间:2025-12-05 15:43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江苏长冶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于2025年11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和发票使用。

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姜堰区税务局2025年11月非正常户认定名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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