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现将2025年1月认定的“非正常户”予以公告(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名单(202501).xlsx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