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催告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5〕4002号
发布时间:2025-03-10 16:22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金湖飞香粮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淮税二稽强催〔2025〕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淮税二稽强催〔20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淮税二稽强催〔2025〕1号



金湖飞香粮油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13462949151):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淮税二稽处〔2024〕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至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履行淮税二稽处〔2024〕47号规定的尚未缴纳的查补税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侍哲如;孙瑞

联系电话:83785590

地址:水渡口大道1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孙瑞,侍哲如(苏税稽3208230008;苏税稽3208192006)



 二O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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