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发布时间:2025-03-21 11:06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征求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江苏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份


2

能够证明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会计报表等资料

1份


3

申请缓缴前6个月工资发放、职工在岗情况证明资料

1份


4

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资料

1份


5

其它能够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资料

1份


6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一般为20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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