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发布时间:2025-03-21 11:0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征求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
2 | 能够证明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会计报表等资料 | 1份 | |
3 | 申请缓缴前6个月工资发放、职工在岗情况证明资料 | 1份 | |
4 | 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资料 | 1份 | |
5 | 其它能够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资料 | 1份 | |
6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查验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一般为20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