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
发布时间:2025-03-21 11:3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基础上,确认当期应申报数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
3.《省人社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缴业务规则(暂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27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 2份 | |
2 |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 | 2份 | |
3 | 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复印件 | 1份 | 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的缴费人报送 已报送电子资料的纳税人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单位社保费申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6.缴费人可以选择使用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到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缴、MISPOS刷卡缴纳、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费缴款。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8.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