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5-03-21 11:05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确定缴费基数或档次后,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2份

免填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APP“办&查-社保业务-社保费缴费办理(选档)”、微信或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商业银行APP和地方政务APP相关社保缴费模块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也可在所在地区社保费经办银行各营业厅办理,具体经办银行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缴费档次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期限至当月底;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款期限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3.缴费人可以选择使用线上渠道查缴、到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缴、税银POS机刷卡(扫码)缴费、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费缴款。

4.缴费人可与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扣款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另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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