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

发布时间:2025-03-21 11:06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主要包括历史欠费补缴、政策性补缴等类型,缴费人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费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也可通过以下线上渠道办理: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单位社保费申报”。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社保费申报-特殊缴费申报”。

电子税务局APP“社保费缴费办理(选档)”、微信或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但需确认具体费种、所属期、费款金额等要素。

5.特殊缴费申报不允许分批申报缴费,应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一单核定数据进行申报缴费。

6.缴费人可以选择使用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到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缴、POS刷卡缴纳、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费缴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