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收多缴退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请
发布时间:2025-03-21 11:0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误收多缴退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请
【申请条件】
因税务机关误收等原因而产生应当退还给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款,用人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年金退费申请流程另行表述)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 1份 | |
2 | 完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条件报送 |
3 |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费款内容的资料 | 1份 | 非必报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人社、医保部门。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完费凭证复印件,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社保费申报表、费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6.对于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并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并定期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