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发布时间:2025-03-21 11:08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不体现人社、医保部门退费结果信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第六十一条、七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表》

1

用人单位签章

2

缴费人身份证件原件(职工个人)

1

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职工缴费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3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1

查验后退回

4

委托人书面授权材料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开具证明-单位缴费记录开具、职工缴费记录开具”,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证明打印-单位缴费证明打印、职工缴费证明打印”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人社、医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6.对同一期间的缴费情况,缴费人可多次申请开具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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