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发布时间:2025-03-21 11:0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不体现人社、医保部门退费结果信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第六十一条、七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1份 | 用人单位签章 | |
2 | 缴费人身份证件原件(职工个人)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职工缴费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 |||
3 |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4 | 委托人书面授权材料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开具证明-单位缴费记录开具、职工缴费记录开具”,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证明打印-单位缴费证明打印、职工缴费证明打印”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人社、医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6.对同一期间的缴费情况,缴费人可多次申请开具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