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发布时间:2025-03-21 11:0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申请条件】
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不体现人社、医保部门退费结果信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第六十一条、七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税函〔2019〕142号)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缴费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 |||
2 |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3 | 委托人书面授权材料 | 1份 |
【线上办理途径】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凭证查询”、电子税务局APP“办&查-社保业务-社保缴费证明查询”、微信或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地方政务APP相关社保缴费凭证查询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3.对同一期间的缴费情况,缴费人可多次申请开具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