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发布时间:2025-03-21 11:3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需修改已往年度或本年度已申报缴费工资的,可以对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进行调整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保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年度申报)》 | 2份 |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已申报工资调整”模块、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办税服务厅(场所)进行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据实调整年度缴费工资。
2.用人单位要确保五险对应缴费基数一致。
3.在电子税务局和社保费客户端,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只能调高,如需要调低,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调整工资基数。
4.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5.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6.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8.单位缴费人年度申报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
9.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10.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