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发布时间:2025-03-21 11:02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2份 | ||
2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份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 股东信息备案表》 | 2份 |
【办理地点】
江苏省税务局
【办理机构】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025-83666278、025-58528634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