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实录】南通税务:解读《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解读《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回答网友提问

访谈信息

主 题: 解读《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时 间: 2025-04-10 14:30~2025-04-10 15:30

嘉 宾: 刘红梅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大家关注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二级高级主办刘红梅。我们将围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踊跃提问。刘局长,欢迎做客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 2025-04-10 14:32:12 ]

【刘红梅】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参加本次在线访谈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025-04-10 14:32:52 ]

【刘红梅】

现在适逢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期,如果您在综合所得汇缴申报中需要我们提供帮助,可以通过今天的访谈提出来,我们很高兴和大家进行交流,并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答疑解惑,您也可以通过“在线访谈”栏目,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04-10 14:33:28 ]

【主持人】

感谢刘局长的参与。据我了解,之前每年税务部门都会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今年的公告有什么新的内容吗?[ 2025-04-10 14:34:06 ]

【刘红梅】

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正如主持人所说,对2019—2023年度,税务部门均发布了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汇算清缴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等事项。[ 2025-04-10 14:34:46 ]

【刘红梅】

为了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推进汇算清缴工作的常态化开展,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前五次汇算清缴公告内容为主体,在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并出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25-04-10 14:36:03 ]

【主持人】

刘局长,这次新出台的《办法》有什么特别之处吗?[ 2025-04-10 14:36:32 ]

【刘红梅】

《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汇算清缴具体规则,将以往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以制度形式进行固化,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权责,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稳定了社会预期,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迈向了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阶段。[ 2025-04-10 14:37:13 ]

【主持人】

听了您刚才的介绍,可以看出,这次出台的《办法》不同于以往每年在汇算期前发布“管一年”的规范性文件,而是调整为“管长远”的部门规章,有利于汇算清缴工作的规范化开展。请您再详细给我们解读下,《办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2025-04-10 14:38:03 ]

【刘红梅】

相比以前每年发布的公告,《办法》更加注重稳定社会预期,结合近几年的服务和管理实践,将其中实施效果明显、纳税人感受较好的举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进一步健全汇算清缴服务管理体系。[ 2025-04-10 14:38:53 ]

【刘红梅】

比如,将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汇算清缴初期预约办理服务以及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服务等举措写入《办法》,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汇算清缴;再如,《办法》基于部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对自身收入纳税情况有疑问或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的,税务机关提供异议申诉渠道。[ 2025-04-10 14:40:08 ]

【刘红梅】

《办法》更加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清晰界定汇算清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汇算清缴服务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2025-04-10 14:40:52 ]

【刘红梅】

比如,《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个人相关涉税信息保密,并列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渠道。[ 2025-04-10 14:41:23 ]

【刘红梅】

《办法》也更加注重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汇算清缴各类事项,指引纳税人做好各项汇算清缴准备。比如,汇算清缴开始前,广大纳税人可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梳理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的有关证据资料。[ 2025-04-10 14:42:28 ]

【刘红梅】

今年系统是在2月21日开放预约功能的,相信很多网友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已经完成了今年的汇算清缴申报。[ 2025-04-10 14:43:14 ]

【主持人】

我们也有不少同事都已经完成了申报,但是大家一直有个疑问,为什么年度汇算的时候有的人能退税,有的人不仅不退税反而还要补税呢?[ 2025-04-10 14:43:57 ]

【刘红梅】

常见的退税原因,有5种情况。一是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导致退税;二是因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足6万,但预缴了个税导致退税;三是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6万以上且工资收入不均衡导致退税;四是因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预缴税率大于全年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导致退税;五是因预缴未足额享受各项扣除导致退税。[ 2025-04-10 14:45:29 ]

【刘红梅】

常见的补税原因,有四种情况。一是因预缴存在多处工资薪金所得导致补税;二是因汇缴调增收入导致补税;三是因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预缴税率小于全年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导致补税;四是因预缴超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补税。[ 2025-04-10 14:46:54 ]

【刘红梅】

借这个机会,我也想提醒广大网友,我们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说得通俗一点,纳税人在过去一年里预缴的税款,和实际应该缴纳的税款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如果预缴多了,税务局会退给你;如果预缴少了,纳税人就得补上。[ 2025-04-10 14:48:15 ]

【刘红梅】

这个差额的产生,和你的收入来源、专项附加扣除、年终奖处理方式等因素都有关。所以退税并不是奖励,补税也不是惩罚,退、补税请大家都要理性看待,千万不要轻信网上的“退税秘籍”而进行虚假申报。[ 2025-04-10 14:49:12 ]

【刘红梅】

还要提醒一点,个人所得税汇算高峰期,以“退税”为名的骗局花样百出,广大纳税人一定要提高警惕。纳税人可通过个税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也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或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税务机关不会授权其他所谓的“电子”渠道,请纳税人注意甄别,且勿受“能够大量退税”的影响点击不明链接,以免自身信息泄露财产遭受损失。[ 2025-04-10 14:51:23 ]

【主持人】

感谢刘局长的提醒,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不少网友也在关注这次访谈,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提出了哪些问题。[ 2025-04-10 14:52:38 ]

【网友】

我以前年度填报了两套住房的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该怎么处理呢?[ 2025-04-10 14:55:14 ]

【刘红梅】

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之前年度填报了两套符合首套“利率”房产的,应该作废其中一套住房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保留一套住房的信息。要注意的是,作废对应年度的房贷信息,要同步更正相应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025-04-10 14:57:28 ]

【网友】

在个税app上进行2024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时,提示“住房贷款可能已结清或为非首套房贷款”该怎么办呢?[ 2025-04-10 14:59:05 ]

【刘红梅】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025-04-10 15:02:15 ]

【刘红梅】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这里也提醒纳税人要准确无误填写合同贷款编号等相关信息,纳税人可以通过贷款的银行APP或联系贷款银行确认该笔贷款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还款利率,以及贷款合同的还款起止时间。[ 2025-04-10 15:05:07 ]

【网友】

我在个税APP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出现了提示“请补充配偶信息”,怎么解决?[ 2025-04-10 15:07:04 ]

【刘红梅】

请结合自身情况如实填报,如果有配偶,在个税APP“我的-家庭成员-添加配偶信息”,进行保存。然后在住房贷款里面修改基本信息,选择有配偶并选择对应配偶的姓名,进行保存; [ 2025-04-10 15:08:26 ]

【刘红梅】

如果没有配偶,在住房贷款里面修改基本信息,选择为无配偶。请注意,若纳税人无配偶依然存在“请补充配偶信息”的提示,可能是因为采集贷款信息“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购房贷款”选择了“是”,纳税人要将“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修改为“否”。请网友对照不同情形准确填报。[ 2025-04-10 15:10:15 ]

【网友】

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提示报错,请问要怎么核实?[ 2025-04-10 15:11:15 ]

【刘红梅】

关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请网友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二是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住房租金只能由其中一方扣除;三是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分别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四是填报的配偶信息是否准确,例如配偶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是否准确;五是夫妻双方填报同一城市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且扣除有效期起止是否存在交叉。[ 2025-04-10 15:14:10 ]

【网友】

在办理汇算申报的时候,发现我的收入里显示不属于我的收入应该怎么办呢?[ 2025-04-10 15:15:21 ]

【刘红梅】

纳税人在通过个税手机APP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时,如对某笔收入有疑问,应该先对该笔收入纳税情况与支付单位联系核实。如果有以下情形可能是正常现象: [ 2025-04-10 15:17:06 ]

【刘红梅】

如果曾经任职该单位,离职时间与申报所属期间隔不超过2月(扣缴义务人可能次月为您申报上月收入);与原单位还有未结清的收入事项;单位变更名称了等情况。如果确实未任职该单位,可能存在的情况是,曾经从该单位取得过所得,例如讲课费、考务费、顾问费等;或者该单位是任职单位委托的代发工资方。[ 2025-04-10 15:19:52 ]

【刘红梅】

如果确实错误并且联系后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如果广大网友需要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5-04-10 15:21: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刘局长一行的到来,也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 [ 2025-04-10 15:22: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