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5〕4004号
发布时间:2025-04-16 17:2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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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淮税二稽强扣〔2025〕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淮税二稽强扣〔20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淮税二稽强扣〔2025〕1号
江苏创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3308798208)
鉴于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4〕12号已依法公告送达。后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强制执行催告,你单位仍未履行缴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本通知书送达之时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从你(单位)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河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20828008101000005094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拾叁万陆仟陆佰陆拾叁元零捌分(¥236,663.08)
滞 纳 金(大写):叁拾万零肆仟零壹拾柒元柒角贰分(¥304,017.72)
罚 款(大写):贰万伍仟捌佰肆拾肆元玖角玖分(¥25,844.99)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伍拾陆万陆仟伍佰贰拾伍元柒角玖分(¥566,525.79)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