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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5年3月31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欠税公告(2025年2号).xls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