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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全区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税务局欠税公告2025年第2期清单(适用于企业或单位).pdf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税务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