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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将截止2025年3月31日,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含)以下的欠税公告.xlsx
国家税务总局扬中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