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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截止2025年3月31日,全区税务机关确认的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江都区税务局2025年1季度欠税公告(适用于企业或单位).pdf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