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5〕4005号
发布时间:2025-05-12 16:44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5〕2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5〕27号



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Y2M9Q0E)

我局(所)于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4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苏嘴村七组32号)2019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营场所虚假,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均无法联系。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苏嘴村七组32号),该地址实际并不存在,检查人员未能找到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5年1月2日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企业实际为走逃失联状态。

(二)上游电费发票异常

你单位接受电费发票,金额4.8万元,检查人员前往苏嘴供电所查询你单位用电情况。经苏嘴供电所工作人员系统查询,你单位电费发票备注登记的用电总户号分别为:3202129006593、3202129010228,这两块表登记均是个人用户,电表地址分别为:苏嘴村六组、苏刘小区,行业分别为植物油加工、室内娱乐业。

(三)上下游大宗交易未收付款

你单位上游只有1户企业开票,且该企业为非正常户状态,其他均为农产品自开票进行抵扣,且银行账户未见付款记录

你企业于2019-2023年开具收购_增值税普票791份,物品名称*林业产品*杨树,发票金额合计77897230.2元,2019年收到淮安市宏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物品名称:杨树发票金额合计328212.39元、税额合计42667.61元,价税合计370880元,淮安市宏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目前也是非正常户状态。

你单位于2019年4月至2023年12月向天津市良图商贸有限公司、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永春木业有限公司、济南广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盐城瑞冉建材有限公司、盐城盐昊辉睿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盛丰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广龙轴承有限公司等合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2份,物品名称为轴承包装箱、板材、包装箱、木方、板材、木托盘、胶合板等,金额合计62797833.25元、税额合计8163718.94元,价税合计70961552.19元。

你单位银行资金账户,账户名称: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开发区支行,账号:***7510,查询无此账号。

账户名称:李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开发区支行,账户***0954,三方协议验证通过,调取该账户资金流水,未发现上述上下游发票的支付货款和交易收款记录。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和能力的情况下,以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发票。你单位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税务登记资料、电话记录、淮安区苏家嘴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证据、现场笔录等综合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无法联系、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地址实际并不存在。

证据二:增值税申报表、开票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申报及开票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登记的账户不存在,个人账户未发现收付款记录用以证明你单位上下游交易异常。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向大连永春木业有限公司、济南广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盐城瑞冉建材有限公司、盐城盐昊辉睿建材有限公司等85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682份,发票金额合计62797833.25元、税额合计8163718.94元,价税合计70961552.19元,上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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