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5〕4006号
发布时间:2025-05-12 16:4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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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5〕3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5〕3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5〕30号
淮安达利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1MA26DHLA9C)
我局(所)于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5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金湖县健康西路177号一幢三楼A3012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已取得的证据资料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你单位2022年2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经实地调查后于2025年2月18日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志伟、财务负责人石某龙,均无法联系;检查人员于2021年2月24日邮寄《税务检查通知书》,2025年3月4日邮局退回;于 2025年3月7日公告送达。
2.你单位经营期间增值税数据申报只有2021年8月份,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且部分开出发票品种没有购进。
你单位检查期内2021年7-9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7份,不含税销售额195454925.62元,税额25409139.99元,其中2021年8月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77455665.29元,税额23069236.17元,其余在2021年9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开具发票物品名称:*变压器整流器*10kV电压隔离并列装置等53个品种,票面开具税率为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267份,不含税金额250203943.35元,税额32526318.55元,其中在2021年8月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793份,不含税金额176833516.6元,税额22988260.29元,其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取得发票物品名称:*变压器整流器*电流互感器等51个品种,税率13%。开出发票品种*电工仪器仪表*双电源柜壳体、*电力电子元器件*PC柜壳体、*炼化专用设备*不锈钢反应釜、*配电控制设备*出线柜柜体,没有购进品种。
3.大宗交易未付款
你单位对外开具专用发票217份,涉及9户企业,不含税销售额195454925.62元,税额25409139.99元,价税合计220864065.61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267份,不含税金额250203943.35元,税额32526318.55元,价税合计282730261.9元,涉及11户企业。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业务资金流仅6条,交易金额约300000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短期内大量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发票未及认证报税立即走逃,且购销品种不符,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电话记录,主管税务机关非正常户认定记录,证明你单位走逃失联;
证据2:增值税申报表,数据情报平台的《申报信息查询》、《认证信息查询》《交易对象信息查询》,证明申报异常;
证据3:银行流水账单,证明资金流异常,发票业务虚假;
证据4:数据情报平台的交易对象信息,证明虚开发票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2021年7-9月对下游企业开具2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204130,发票号码09605991 -09605995,发票代码3200211130,发票号码60981926 -60981956、 60981959 -60981960、60981962 -60981966、60981969 -60982018、60982106-60982220,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29773966-29773977),金额合计195454925.62元,税额合计25409139.9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