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5〕4007号
发布时间:2025-05-12 16:5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江苏华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5〕2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5〕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5〕29号
江苏华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1MA1N393D6H)
我局(所)于2025年2月8日至2025年5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金湖县银涂镇人民路16号)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吴德清、财务负责人杲某梅,均无法联系。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金湖县银涂镇人民路16号,未能找到你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单位处于欠税走逃失联状态。
经检查,你单位2017年接受南京春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确认虚开的1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2130、发票号码16427465-16427532;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00663201-00663220、00671930-00671959;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01515670-01515695),发票金额合计118538086.16元,税额合计20151471.61元,价税合计138689539.77元,系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你单位2017-2018年向南京炫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石大胜华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浙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上海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6份(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32182257-32182263,32188692-32188731,32189400-32189449;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11490436-30221112;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1504166-21504239、21504241-21504245、21691521-21691531),金额合计208509022.67元,税额合计35446534.01元,价税合计243955556.68元,系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违法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等资料,用以证明你单位接受南京春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1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确认虚开。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以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三:金湖县银涂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情况说明、经营地址现场拍摄照片,用以证明注册地址查无你单位。
证据四:增值税申报表、开票明细,用以证明你单位申报及开票情况。
证据五:银行流水查询记录,用以证明你单位2017-2018年与南京炫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石大胜华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浙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上海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资金即进即出,利用银行账户回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接受南京春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确认虚开的1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2130、发票号码16427465-16427532;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00663201-00663220、00671930-00671959;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01515670-01515695),发票金额合计118538086.16元,税额合计20151471.61元,价税合计138689539.77元,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定性虚开;你单位2017-2018年向南京炫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石大胜华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浙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上海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6份(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32182257-32182263,32188692-32188731,32189400-32189449;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11490436-30221112;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1504166-21504239、21504241-21504245、21691521-21691531),发票金额合计208509022.67元,税额合计35446534.01元,价税合计243955556.68元,上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