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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现将2025年4月认定的“非正常户”予以公告(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公告(20250506).xlsx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