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向新天林科技实业(南京)
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8 16:42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新天林科技实业(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08945205P):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经税税通〔2025〕70020号),于2025年4月25日向你单位登记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挹淮街8号直接送达,发现你单位登记地址为其他单位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经税税通〔2025〕70020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通知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位于江宁开发区挹淮街8号的房产、土地被收回,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符合免税规定的,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至今未办理上述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608号
联系电话:025-87156702
联系人:李骞
国家税务总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