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寅阳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启税寅送达公告〔2025〕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6-11 10:41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启东市永业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1717409030L)

因实地及邮寄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启税寅限改〔2025〕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启税寅限改〔2025〕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寅阳税务分局

202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寅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启税寅限改〔2025〕1号


启东市永业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1717409030L)

你单位于2007年10月18日与启东市枫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位于汇龙镇东郊村6组的厂房及土地以3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启东市枫达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应当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但直到本通知书发出之日仍未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收到此通知书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寅阳税务分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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