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开票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5-06-10 | 答复时间:2025-06-11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留言内容:
太仓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因存在光伏上网电费需要支付给该单位,请问该类单位是否可以开具或代开普通发票,用于相关结算。因供电侧系统无法使用结算票据结算,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解决?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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