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5〕4010号
| 发布时间:2025-06-16 13:4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金湖飞香粮油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决定从2025年6月16日起从金湖飞香粮油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西苑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叁拾陆万壹仟玖佰壹拾元零叁分(¥361,910.03)
滞纳金(大写):伍拾玖万肆仟肆佰玖拾陆元壹角柒分(¥594,496.17)
合计(大写):玖拾伍万陆仟肆佰零陆元贰角(¥956,406.2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8号212室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联系电话:0517-837855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具体文书文号 |
1 | 金湖飞香粮油有限公司 | 913208313462949151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淮税二稽强扣〔2025〕2号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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