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第418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5-06-24 09:12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张汉荣委员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就业安置政策,促进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退役就业的提案》(第4185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单位意见和提案具体办理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委员:

为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的规定,“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的规定,“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相关问题建议答复

由于目前税收政策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因此,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运动员退役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反馈。一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与辅导,助力纳税人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根据委员建议,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逐级反馈,以便上级部门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予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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