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第420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5-06-24 09:1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徐州市商务局:
陈召强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治理“培训机构跑路”、“职业闭店人”等乱象的提案》(第4206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单位意见和提案具体办理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委员:
一、关于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政策依据
(一)教育培训机构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教育培训机构等行业预收款本身不直接触发纳税义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才需缴纳税款:
1.实际提供服务时(按进度分期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2.开具发票时(增值税全额缴纳);
3.合同约定付款日到期时(增值税)。
(二)相关政策依据
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合同约定付款日);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收入确认以“服务提供”为依据,而非收款时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长期劳务收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合同工作量分期确认。
二、相关问题建议答复
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跑路”、“职业闭店人”等乱象,核心解决方案是强化预收费资金监管与税收征管联动。税务机关坚决依法履行税收职责,一是充分发挥协同效能,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公安、检察、法院、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共享机构审批、收费、纳税等数据,对相关涉税风险实现早预警、早介入。二是着力强化联合惩戒,在协同治理机制的框架内,对“跑路”“闭店”机构法定代表人实施联合惩戒,如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三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依托税收宣传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线下活动及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线上渠道积极开展税法宣传辅导,引导消费者索要发票,保留支付凭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