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第411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5-06-24 09:1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杜法刚等委员提出的《关于立足实际多措并举稳步提高农村老人养老待遇的提案》(第4118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单位意见和提案具体办理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委员:
一、关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农村老人接受捐赠征收个税”的相关政策
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农村老人接受捐赠征收个税”等问题已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关于农村老人接受捐赠征收个税问题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农村老人接受的捐赠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事项。
二、相关建议答复
针对委员提出的关于“目前农村老人多数有几个孩子,但是有能力照顾老人的可能只有一个人,是否可以考虑此种情况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能够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提高家庭养老的能力”的建议,由于目前税收政策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徐州市税务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因此,下一步,根据委员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逐级反馈,以便上级部门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予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