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通崇税 送达公告〔2025〕01001号
发布时间:2025-06-27 13:41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南通金苏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税崇川税通〔2024〕122201号、通税崇川税通〔2024〕122396号)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税崇川税通〔2024〕122201号

南通金苏进出口有限公司:(91320611MA1XFMM191)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ZH32060220240120)

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

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

编码:ZH320602202401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20611MA1XFMM191

纳税人名称:南通金苏进出口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元

序号

申报

所属期

批次

已退(免)

税款

追回

已退(免)税款

追回已退(免)税款原因

1

2020-09

01

4384105.85

4384105.85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合计



4384105.85

4384105.85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税崇川税通〔2024〕122396号


南通金苏进出口有限公司:(91320611MA1XFMM191)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ZH32060220240121)

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

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

编码:ZH320602202401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20611MA1XFMM191

纳税人名称:南通金苏进出口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元

序号

申报

所属期

批次

已退(免)

税款

追回

已退(免)税款

追回已退(免)税款原因

1

2020-09

01

130

130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合计



130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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