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门税二分 税通 〔2025〕 100 号
发布时间:2025-06-06 08:57 | 来源: 海门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南通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4748194474D)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报送的余东镇辛豪花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Z32068420210023)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审核,现将审核结论通知如下:
1.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21916828.55元(普通住宅10309019.03元;非普通住宅2259771.45元;其他类型房地产9348038.07元);
2.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7174775.55元;
3.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019795.26元(普通住宅328807.7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690987.56元);
4. 减免税额:328807.7元;
5.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438336.57元;
6. 应补(退)土地增值税:1252650.99元;
7. 项目总可售面积:3880.35平方米(普通住宅2081.52平方米;非普通住宅761.96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036.87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3880.35平方米(普通住宅2081.52平方米;非普通住宅761.96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036.87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8.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普通住宅:4411.09元/平方米;非普通住宅:4411.09元/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4411.09元/平方米。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