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参评
| 发布时间:2025-07-02 11:2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纳税缴费信用参评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信用管理,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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