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发布时间:2025-07-02 10:34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申请条件】

一、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1.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

2.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二、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

2份

符合条件的可免于申请

2

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1份

适用于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5.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一段时间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完成后,经营主体按照修复后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7.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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