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汇龙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启税汇分送达公告〔2025〕2号
| 发布时间:2025-07-21 17:12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启东市金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71083237M)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启税汇分强催〔2025〕180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启税汇分强催〔2025〕18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汇龙税务分局
2025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汇龙税务分局
催告书
启税汇分强催〔2025〕 1802号
启东市金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71083237M)
启东市税务局于2024年4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启税汇分税通〔2024〕032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截止本催告日尚欠缴的日常申报所属期2014年9月30日至2024年01月31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叁仟壹佰陆拾肆万陆仟玖佰肆拾伍元玖角玖分(31646945.9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缴纳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地址:南通市启东市金桥路199号启东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辉 柴贺
联系电话:(0513)83310056
地址:江苏省启东市牡丹江路915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苏税征320681190040、苏税征320681240013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汇龙税务分局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