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汇龙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启税汇分送达公告〔2025〕3号
| 发布时间:2025-07-21 17:25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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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启税汇分税通〔2025〕150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启税汇分税通〔2025〕150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汇龙税务分局
2025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汇龙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启税汇分税通〔2025〕1501号
启东绿城香格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1696704523U)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欠缴所属期2011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税费款(大写)壹仟柒佰叁拾贰万陆仟柒佰壹拾柒元柒角叁分(¥:17,326,717.73元),限你单位2025年8月4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对此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单位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汇龙税务分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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