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第1146号提案答复的函
| 发布时间:2025-07-22 17:2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王正义等14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徐州二手工程机械市场建设的提案》(第1146号)收悉,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提案中涉及税务部门的问题建议共有2类,即“个人购买及售卖工程机械设备开具发票”的问题及“制定针对二手工程机械交易的合理税收政策”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提案具体办理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购买及售卖工程机械设备开具发票的问题
(一)个人购买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个人售卖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综上,个人在购买工程机械设备环节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且收款方有义务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个人售卖环节,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相应税款。
二、关于制定针对二手工程机械交易合理税收政策的建议
当前我国尚未就二手工程机械出台专项税收政策,且目前税收政策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经梳理,现行与二手工程机械交易有关的增值税政策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货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积极配合市商务局等部门,在推进我市二手工程机械市场的建设中,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优化纳税服务,助力企业和个人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根据您们关于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逐级反馈,以便上级部门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予以参考。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