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通崇税送达公告〔2025〕01002 号
| 发布时间:2025-07-29 10:0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南通服优家居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税崇川税通〔2025〕196341号)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税崇川税通 〔2025〕 196341 号
南通服优家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02MA1WNN1D9M)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20〕4号)第二条第(二)项: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5年8月7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7月23日
附件:
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
编码:ZH3206022025006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20602MA1WNN1D9M
纳税人名称:南通服优家居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申报 所属期 | 批次 | 已退(免) 税款 | 追回 已退(免)税款 | 追回已退(免)税款原因 |
1 | 2023-12 | 001 | 29791.86 | 29791.86 | 收到异常凭证应追回未追回。 |
合计 | 29791.86 | 29791.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