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寅阳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启税寅送达公告〔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8-11 16:48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启东市永业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1717409030L)

因实地及邮寄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启税寅阳处〔2025〕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启税寅阳处〔2025〕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寅阳税务分局

2025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寅阳税务分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启税寅阳处〔2025〕1号


启东市永业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81717409030L):

我局(所)于 2025年5月29日 至 2025年7月17日 对你(单位) 2019年1月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风险疑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位于汇龙镇东郊村6组的土地及房屋,土地面积7335.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723.47平方米。此块土地及房屋于2007年10月以3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启东市枫达置业有限公司,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资产已转让,你单位应当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但直到本通知书发出之日仍未办理纳税申报。

我单位于2025年5月27日向你公司制作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启税寅限改〔2025〕1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6月15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并于2025年7月11日公告送达到期,之后你单位未在限期内根据文书要求自行申报。我单位之后于2025年7月28日电子送达《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启税寅阳税通〔2025〕185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核对土地增值税税款计算如下:

1.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3580000元(合同约定转让价格);

2.扣除项目金额:2205165(房产申报契税计税依据)+37998(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格)=2243163元;

3.增值额:3580000-2243163=1336837元;

4.增值率:1336837/2243163*100%=59.59%;

土地增值税税额:1336837*40%-2243163*5%=422576.65元。

并限你单位于2025年8月1日前在自查的基础上自行补正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并补缴税款、调整账目,你单位仍未在限期内完成。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共计应追征土地增值税422576.6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金桥路199号政务服务中心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寅阳税务分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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