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2025-08-15 12:02 | 来源: 高邮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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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期缴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对你(单位)发出《催告书》,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催告书》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后3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催告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送桥税务分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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