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清江浦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清税送达公告〔2025〕082101 号
发布时间:2025-08-18 14:08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清江浦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江苏家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清税社征字〔2025〕500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清税限改〔2025〕07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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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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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清税社征字〔2025〕5001号


用人单位全称:江苏家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0MNN42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 洁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321323198504165347

单位地址 :淮安市清江浦区金融中心B4栋1303室

江苏家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的金额,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42917.6元,滞纳金22520.91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1458.8元;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1341.26元,滞纳金938.46;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1341.26元;工伤保险费1048.08元,滞纳金364.94元;共计91931.31元未缴纳。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你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

2024年12月3日,我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清税 社限催缴字 ﹝2024﹞501号),并依法于2025年1月6日公告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强制征缴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第三税务分局缴纳欠缴所属期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玖万壹仟玖佰叁拾壹元叁角壹分(¥91931.31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清江浦区税务局

                           二0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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