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二公〔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8-18 10:19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南通鑫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2MA1Y792J0K):

本机关依法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二处〔2025〕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税稽二罚〔2025〕32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通税稽二强催〔2025〕18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南通鑫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催告书2025-11.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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