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崇税 送达公告〔2025〕7006号
| 发布时间:2025-08-27 10:03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南通别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通崇税 社征字〔2025〕7001号)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0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通崇税 社征字〔2025〕7001 号
用人单位全称: 南通别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230212733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云松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320602********2049
单位地址 : 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111号1-3幢
南通别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的金额,你(单位)应缴未缴所属期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90427.20元,工伤保险费1507.28元,失业保险费3767.82元,生育保险费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7781.74元,合计123484.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你(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
2025年4月16日,我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通崇税费限缴通〔2025〕7004号),并依法(直接,邮寄,公告,根据实际送达情况)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征缴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欠缴所属期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肆佰捌拾肆元零角肆分(¥123484.04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告知事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