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公告(2025年第1批)

发布时间:2025-08-27 16:53访问次数:来源: 高邮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高邮市运东被服化工福利厂等2户缴费人: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八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将本《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税保险费催缴文书公告送达2025年7月.2.pdf


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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