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崇税 送达公告〔2025〕6005号
| 发布时间:2025-08-07 13:4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南通华林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11MA203R0N9T)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开展税务检查,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税崇川检通〔2025〕0600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税崇川检通〔2025〕06002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南通市崇川区北大街69号)领取书面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8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通税崇川检通〔2025〕06002号
南通华林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11MA203R0N9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派方超、李敏等人,自2025年6月10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具体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6月10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附件:
资料清单
1.所涉及函调货物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该发票开具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2.(1)所涉及函调货物如为自产,应提供企业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销售发票开具月份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人员工资表、水电气支付凭证等生产能力证明材料,函调货物的产成品入库的记账凭证及入库单等原始附件、产成品明细账。
(2)所涉及函调货物如为外购,应提供与供货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购货物购货发票及入库单、货款支付及货物运送等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
(3)所涉及函调货物如为委托加工,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所委托加工货物原材料的出库、成品入库、加工费发票及支付凭据等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3.提供该批函调货物的与购货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产成品出库记账凭证及出库单、发货单(发货单必须注明货物具体发往地址、发货的货物名称、数量及单位),运输单据、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单据等货物流原始凭证。
4.提供销售收入记账凭证、银行收款回单或应收账款明细。
5.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原件的复印件,请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