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催告书》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5-09-22 17:25 | 来源: 如皋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如皋市久缘酒业有限公司:
因《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催告书》无法电子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催告书》(皋税北强催〔2025〕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
2025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皋税北强催〔2025〕3号
如皋市久缘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682786310392)
我局2025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皋税城北通〔2025〕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佰伍拾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壹角捌分(¥:3503835.1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沈良华、魏婷婷
联系电话:051387309699
联系地址: 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33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
沈良华 苏税征 320682190114
魏婷婷 苏税征 320682190009
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