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25年第172号)

发布时间:2025-09-22 14:03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税一稽处〔2025〕205号)。处理决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追征你单位2020年增值税181597.3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追征你单位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2711.8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加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4、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追征你单位2020年教育费附加5447.93元,地方教育附加3631.95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税一稽处〔2025〕205号)。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徐晓婵 座机电话0512-6982631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 文号

1

苏州浩乐能源有限公司

91320509MA1NXYCGXM

(苏州税一稽处〔202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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