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王鲍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启税王分送达公告〔2025〕2号
| 发布时间:2025-09-23 14:4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62432969N)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启税王鲍强催〔2025〕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启税王鲍强催〔2025〕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王鲍税务分局
2025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王鲍税务分局
催告书
启税王鲍强催〔2025〕7号
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1762432969N)
本机关于2025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启税王鲍税通〔2025〕250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7853597.28元,同时按规定缴纳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戴称称
联系电话:0513-83650302
地址:启东市久隆镇新港镇新港车站往东250米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黄建军、张琳(苏税征320681250001、苏税征320681190115)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王鲍税务分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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