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崇税 送达公告〔2025〕8010号
| 发布时间:2025-09-08 10:08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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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通崇税 社征字〔2025〕8005号)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通崇税社征字〔2025〕8005号
用人单位全称:南通嘻之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WUBNN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泰山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410403********5539
单位地址 :南通市港闸区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室内步行街叁层3122号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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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的金额,你(单位)应缴未缴所属期2022年05月至2024年05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44704.18元,工伤保险费663.19元,失业保险费1862.88元,生育保险费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7237.77元,合计64468.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你(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
2025年5月6日,我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通崇税费限缴通〔2025〕8004号),并依法(直接,邮寄,公告)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征缴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欠缴所属期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陆万肆仟肆佰陆拾捌元零贰分(¥64468.02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告知事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