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常州艾普科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世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1-13 15:4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常州艾普科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57032891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69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69号)应补缴增值税49646.5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3475.26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教育费附加1489.40元,地方教育附加992.93元,企业所得税2615.15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市世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91320404784383133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54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54号)应补缴增值税85648.05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5995.37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教育费附加2367.84元,地方教育附加1578.56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姚伟伟 0519-8985876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3日